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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7月26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要求,要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目前,我国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均已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相关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推动并保障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我省提供了有益借鉴。


另外,多年来我省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提升和巩固。为此,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和协同推进,注重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解决改革发展中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制定出台《条例》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创设性立法,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山东方案”,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在细化国资国企改革措施上,《条例》确立“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 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第9条),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履行监管权责,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决策,体现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要求;同时规定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第9条)。


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方面,《条例》相比我省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加注重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角度进行规定,明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和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第10条),坚决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同时规范政府有关行为,把好产业、投资政策审查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10条),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条例》还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定建立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第25条)。

为解决我省“独角兽”“瞪羚”企业偏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不足、产教融合度不高等问题,《条例》从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和体制改革等方面作出规定。如《条例》规定,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第12条);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第15条)。


营商环境是一把尺子,反映着一个地区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检验着政府的行政效能和工作作风。为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山东将“放管服”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第16条);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年报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第17条)。


新旧动能转换是一项关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由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协同推进的系统性工程。山东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在下一步的推进中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条例》对差异化资源配置、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路径、完善产教深度融合机制等提出了总体要求,下步我们将重点推动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以《条例》为依据,深化、细化相关配套制度,科学规范工作程序,使《条例》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二是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挥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培育壮大“十强”产业集群,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深化市场化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向纵深发展。三是加强督导检查。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的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力度,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不断开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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